1月5日至10日,文昌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
为保障近期文昌市空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文昌市政府决定于2023年1月5日-1月10日期间加强文昌市所辖空域管理。
自2023年1月5日12时起至1月10日12时止,文昌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将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文昌各镇(场)及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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